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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船舶噪聲級規定

日期:2024-05-19 20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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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本標準為遠洋和沿海船舶規定了艙室噪聲級的*大限製值,並為船舶的設計、製造、檢驗和使用部門提供了對噪聲的評價依據。

海洋船舶噪聲級規定

本標準為遠洋和沿海船舶規定了艙室噪聲級的*大限製值,並為船舶的設計、製造、檢驗和使用部門提供了對噪聲的評價依據。

本標準適用於貨船、油船、客貨船、推(拖)船、供應船及耙吸式和絞吸式挖泥船。其他船舶可參考執行。
1 常用場所的噪聲級限製值

1.1 各艙室噪聲級的*大限製值,應滿足下表規定。

部 位

限製值
LPA



有人值班機艙主機操縱處

90*

有控製室的或無人的機艙

110*

機艙控製室

75

工作間

85



駕駛室

65

橋樓兩翼

70

海圖室

65

報務室

60



臥室**

60

醫務室、病房

60

辦公室、休息室、接待室等艙室

65


機械設備和**風機不工作

70

機械設備和**風機正常工作

80

*機艙內任一測點的噪聲級不得大於110dB。
**客艙參考執行。
1.2 船長(指兩柱間長)小於70m的船舶,如某些艙室不能滿足1.1條要求時,*對機艙區的工作間及起居區各場所,允許放寬5dB。
2 測量方法及噪聲評價
2.1 船上噪聲測量應符合GB 4595-84 《船上噪聲測量》的規定。
2.2 本標準以A聲級為評價依據。
3 防護措施
船員進入噪聲級大於90dB的場所時,應采取耳保護措施。凡噪聲級大於90dB的艙室,應在人口處設置明顯的告示牌"進入高噪聲區,必須戴耳保護器。
4 使用說明
4.1 凡本標準生效之日起開始建造的船舶,在整個營運期間都應符合本標準。
4.2 凡本標準生效前已營運和建造的船舶,如某些艙室不滿足本標準時,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。